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污染控制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