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