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内侧。禁止转让、转借、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