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分别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使用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限制措施。交通限制措施应当提前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