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总登记或者验(换)证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登记或者验(换)证的区域;(二)登记期限;(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四)受理登记地点;(五)其他有关事项。凡列入总登记或者验(换)证范围内的,无论当事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