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总登记或者验(换)证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登记或者验(换)证的区域;

(二)登记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受理登记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凡列入总登记或者验(换)证范围内的,无论当事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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