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新建成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