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一)初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预告登记;(四)继承、遗赠;(五)设定抵押权、典权;(六)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裁定、判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