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

(一)初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预告登记;

(四)继承、遗赠;

(五)设定抵押权、典权;

(六)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裁定、判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