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登记机关直管的公房和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