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