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为原件。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