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露天场地堆放和分拣快件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存在抛扔、踩踏等野蛮分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快件损毁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