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