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