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