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