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心理卫生工作应当作为特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立心理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