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是心理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心理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心理卫生政策,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心理卫生科室;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门诊部和诊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城管、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心理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