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心理咨询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三)心理咨询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四)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在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业证明材料。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