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第十九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