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