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治理责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具有治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治理责任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治理责任人不按照治理实施方案进行治理,造成国土资源环境破坏加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可以并处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