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并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监督国土保护和治理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