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条有效公众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范围:(一)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国土保护和治理状况的建议;(二)受聘担任国土保护和治理社会监督员;(三)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志愿服务;(四)依法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其他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