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众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范围:

(一)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国土保护和治理状况的建议;

(二)受聘担任国土保护和治理社会监督员;

(三)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志愿服务;

(四)依法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其他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