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划分情况;

(三)财政资金保障的国土保护和治理项目实施情况;

(四)国土资源环境监测报告;

(五)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及预警信息;

(六)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七)重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