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开以下信息:(一)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划分情况;(三)财政资金保障的国土保护和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四)国土资源环境监测报告;(五)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及预警信息;(六)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七)重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八)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