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共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