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