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