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检查做出的结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在稽察工作中采用。稽察工作需要有关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