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区县(自治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