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稽察结束后,稽察特派员应当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稽察报告应当征求被稽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稽察特派员提交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