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

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稽察特派员应当记录在案。

被稽察单位应当在稽察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稽察特派员应当记录在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