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稽察特派员应当记录在案。被稽察单位应当在稽察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稽察特派员应当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