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稽察特派员应当将稽察报告和被稽察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审定。

经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审定后的稽察报告,应当送达被稽察单位和相关行政部门。

审定后的稽察报告可以作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稽察单位资质评定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它工程评标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