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被稽察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补充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