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单位存在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安全、造成投资损失或者侵害投资人权益以及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报告,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