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十九条已废止被稽察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拖延提供、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