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稽察工作应当由稽察特派员组织两名以上稽察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