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实施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经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