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实施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经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