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章 稽察职责和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干预被稽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三)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四)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五)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七)其他违反公务员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