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被稽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四)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五)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其他违反公务员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