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章 稽察职责和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每位稽察特派员或稽察工作人员负责同一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