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鼓励开发、利用航道,发展航运事业。本市依法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