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渔业、旅游、移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