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管理航道的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