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物体,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航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