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置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状态。

航标出现异常情况,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