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评定,擅自使用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工农业旅游点及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客栈的质量等级标志、称谓和悬挂其标牌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标牌,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