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旅游统计报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