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的;(二)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或者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三)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