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已修改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规划相协调。下级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