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旅游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投诉。旅游发展信息机构负责旅游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公开工作。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旅游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